|凯发娱乐k8平台门户最新!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2号公告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6-01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凯发娱乐k8平台门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凯发娱乐k8平台门户◆■■◆★■。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凯发娱乐k8平台门户,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