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6-01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答■◆★★★◆:第十一条是关于判决给付的规定。在《解释》制定修改过程中,我们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诉求出发★★,作出本条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区分了被告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我们认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

  答:《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均有规定。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即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也不允许采访报道等。此外要强调的是◆■◆★,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此类滥用权利行为,既挤占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与制度空转,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基于此,我们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问: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绝大部分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但我们也了解到有极个别当事人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况◆◆◆★■■。对此《解释》有什么举措★★◆★?

  答★◆★: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首先要遵循的还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我们在《解释》第五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分别进行规定◆◆◆★。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等政府信息的安全保护■◆■。在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难免会接触到涉密信息,而且这些涉密信息本身就是审查对象◆◆★★。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注意审判人员有无因审理工作需要获悉秘密信息的权限和必要,以及审理方式和证据规则是否能够满足保密的需要。我们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能够证明其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等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此外,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被告已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举证不积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问:《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请进一步解释如何理解适当的审理方式?